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民政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
(三)负责区级直接登记和无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四)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社会救助的政策、标准,统筹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拟定全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指导街道管辖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开展辖区婚姻登记服务,推进婚俗改革。
(八)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按照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养老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全区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领导成员及分工
文 芳 党组书记
刘卫红 局长
叶频捷 副局长
张 宏 副局长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基层党建、纪检监察、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情管理、议题案办理、绩效管理、档案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组织人事、机构编制、信访维稳等工作。
(二)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拟定全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负责区级直接登记和无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和儿童福利工作,贯彻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社会救助的政策、标准,统筹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落实上级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指导街道管辖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开展辖区婚姻登记服务,推进婚俗改革。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全区社会捐助工作。
(四)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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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汉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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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汉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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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汉区社会福利院
联系电话:027—854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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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局机关、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区婚姻登记处,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周六9: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