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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江汉区人力资源局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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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汉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版】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及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规划、重点工作安排和推进情况等。   

        (三)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主要包括与人力资源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文件等。   

        (四)重点领域信息。主要包括本部门主管的重点领域信息。分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资福利与表彰奖励、就业促进、劳动保障与劳动关系等板块。   

        (五)重大决策预公开。主要包括年度决策事项目录,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对征集意见进行反馈。   

        (六)权责清单与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受理机构、设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投诉/服务电话、行政救济途径等情况。

        (七)行政处罚信息。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处理结果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理决定。

        (十)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十一)资金信息。主要包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及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本单位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微信、报纸、广播、电视和服务大厅政务公开栏等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及形式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处理。

        2.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7号,办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27-85709020

        邮政编码:430000

        3.提出申请 

        (1)提交材料

        ①《武汉市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

        ②身份信息。

        (2)提交方式

        ①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到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信 访大厅提出申请。

        ②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为提高处理申请效率,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和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文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如果无法确定所需信息,可以拨打电话12333进行咨询,或向相关处室、单位咨询。

        4.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部分公开的理由和获得可以公开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实际情况。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纪委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27-85709011;办公地址:江汉区天门墩7号);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