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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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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稳定、内部事务、处在讨论办理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外,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1.领导及分工情况;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3.规范性文件;

        4.规划计划;

        5.项目审批、备案信息;

        6.财政预算、决算、政府采购信息;

        7.经济运行、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数据统计信息;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发改局编制了《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nucsns.com/)公布。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nucsns.com/),也可以到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查阅该目录(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08号新华大厦801室);

        (2)新闻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2.公开时限  

        属于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信函申请。收信人栏应写“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以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网站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nucsns.com/),并按要求填写。以系统提示申请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区发改局暂不受理以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

        3.一事一申请原则

        (1)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对应一个政府信息。

        (2)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保存或者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并在合理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请;

        (3)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并在合理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请;

        (4)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未按照要求重新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

        (2)本机关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3)本机关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4)本机关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5.申请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7.特别情形处理

        申请内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1)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要求行政机关解答特定问题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根据便民原则作出解答或者指引;

        (2)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所申请公开内容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3)所申请内容属于信访、行政复议、诉讼、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等信息,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所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5)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但是,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工作机构、投诉方式及程序

        办公室是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分办督办工作。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08号新华大厦;

        邮政编码:430015;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85720969;

        传真号码:027-8572096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