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及时解决涉黑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化解疑难案件中存在的分歧,深入推动专项斗争不断走向深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商在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执法监督组负责。
第三条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主要包括:区纪委监察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区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区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区公安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高校专家学者等。
第四条联席会商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扫黑办执法监督组召开,也可由各办案单位根据需要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执法监督组提出。
第五条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执法监督组须在会前完成联席会议前期准备工作。
1、收集并确认会议议题。
2、邀请相关人员参会,并确定会议日期、议程。
3、通知需要提请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或者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办案单位备齐会议材料,提前通知与会人员议程。
4、通知与会人员就相关会议议题做好讨论准备,进行会前酝酿。
第六条联席会议议题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疑难问题。
2、侦办单位之间产生的较大分歧。
3、重点案件的推进与协调。
4、对涉黑恶某一专项问题的集中研判。
5、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七条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执法监督组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对需要制定会议纪要的,根据联席会商决定,就重要事项、工作部署、案件化解等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督促责任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