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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汉区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7 11:23   来源:江汉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江汉区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应工作办法,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

        江汉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江汉区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办法

        为规范全区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根据武汉市扫黑办《关于印发〈武汉市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第一条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深入细致、规范有序、证据充分、结论可靠、处理得当。

        二、来源

        第二条涉黑涉恶线索包括:

        1、省、市扫黑办等上级部门督转涉黑涉恶线索;

        2、群众来信、来电及邮件举报涉黑涉恶线索;

        3、各级领导批办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涉黑涉恶线索;

        4、通过其他渠道反映的涉黑涉恶线索。

        三、受理分流

        第三条区扫黑办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对收到的线索经初审、甄别、研判,提出办理意见,报区扫黑办领导签批。

        第四条区扫黑办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填写《线索核查登记表》,逐一登记建档,对线索分类处理。

        1、交办。对上级交办和违法犯罪行为多、情节详细、指向明确的重点涉黑涉恶线索,区扫黑办下达《线索核查交办通知》,核查责任单位需自交办之日起7日内书面上报核查方案,25日内上报初查情况,50日内上报核查结论。

        2、转办。对具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具备一定核查条件的,区扫黑办下达《线索核查转办通知》,由核查责任单位掌握情况,组织办理。

        3、指办。对不宜由线索归属地单位核查或多街管辖的涉黑涉恶线索,经区扫黑办研究,指定区直部门直接核查,核查时限与交办线索要求一致。

        4、移交。对甄别确认的非涉黑涉恶线索,填写《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见附件),随同材料移送区直相关部门。

        原则上,对举报内容仅涉及一个部门的涉黑涉恶线索由区直单位组织办理回复。对涉及违法犯罪、执纪问责、基层组织建设等多部门管辖的涉黑涉恶线索,转区扫黑办和区直单位,由区扫黑办组织办理,并汇总回复。

        四、办理移交

        第五条线索核查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1、区公安分局,按照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五长一警负责制”,办理直接责任民警、派出所刑侦副所长、派出所所长、分管局长、局长逐一审签;非公安机关,由主要领导审签。

        2、核查单位主要领导签批意见,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姓名、职务和直接责任人联系方式。

        3、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绰号、性别、出生曰期、籍贯、职业、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经历等),举报人询问笔录或电话记录情况。

        4、线索核查办理措施及工作开展情况,要求对举报线索逐条梳理、核查、回复。

        5、根据核查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恶犯罪嫌疑”、“具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无犯罪嫌疑”的核查结论,并报告下步工作意见。

        第六条对作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恶犯罪嫌疑”结论的线索,核查单位每月续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等工作情况。对作出“具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线索,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对作出“无犯罪嫌疑”的线索,要求上提一级组织开展调查、访问、审核后,申请办结。

        第七条工作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发现挖掘执纪问责、违法犯罪、基层组织建设、综合治理多方面涉黑涉恶线索,增强相互移交的主动性。对非本单位管辖的线索,在发现线索后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填写《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工作建议、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同级管辖单位,管辖单位查处结果1个月内向扫黑办反馈。各单位要积极主动接收问题线索,对管辖有争议问题线索,由接收单位3日内提出工作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请扫黑除恶共同上级单位组织办理或指定办理。

        第八条对省、市、区扫黑办交办、指办、督办线索,执纪问责组、基层组织建设组、侦查打击组每月20号向扫黑办反馈线索去向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九条线索核查期间及办结后,核查责任单位要及时联系举报人和移送单位反馈情况,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接触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凡违规泄漏举报信息的,将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五、审核督导

        第十一条区扫黑办采取每周督办、每月通报以及实地检查、专项督查、个案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跟踪督办涉黑涉恶线索。对涉及人员、案件较多,案件侦办难度大的重大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和案件,由区扫黑办筛选,经区扫黑办领导审批后,制发《重要线索(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单》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办结标准:

        l、举报线索全部逐条梳理、核查,举报的案(事)件起因、经过、结果已查清,对是否涉嫌黑恶犯罪已作出结论。

        2、重大案(事)件已依法处理,保护伞、关系网已摧毁,矛盾纠纷已化解,社会隐患己消除。

        3、对久侦末破的积案、久抓未获的逃犯,已采取工作措施;对客观原因造成的未破积案、未归逃犯,已做好反馈回访、息访息诉工作。

        4、涉及其他的单位,巳移交线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

        5、查否办结的,应有充分依据,并应报告开展组织调查、访问等具体工作情况。

        6、核查报告的格式、内容、印章等应符合规范,查实的黑恶战果,应符合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区扫黑办对核查报告及时组织审核,对内容、程序、处置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工作意见,通知重新组织核查。核查单位在收到重新核查通知之日起,3周内完成并报重新核查情况和结果。

        第十四条区扫黑办对线索交办之日起50日内未上报核查结论的责任单位,将向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单独通报,并责令在通报之日起2周内完成核查。仍未完成核查的,区扫黑办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区扫黑办要将线索核查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综治(平安建设)、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体系。对不及时核查、处理或拖延回复的;对不核查、不报告,或者核查不认真、不细致;对作出“无犯罪嫌疑”核查结论,而被上级以涉黑涉恶类案件立案侦查的,要按照党纪政纪从严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文档管理

        第十六条区扫黑办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做好举报线索收集、登记、整理、归档工作。对交办、转办、督办、指办通知统一采用江汉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版头,加盖区扫黑办印章。

        附件:《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

        附件

        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

        移送单位:接收单位:移送时间:

        (加盖公章)

        注:此表一式两份,线索移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