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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3期:国门是如何打开的——中国对外开放的起步过程(十)

        发布日期:2019-05-23

         

        1979年5月11日至6月6日,谷牧受中央委托带领国务院进出口办、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外贸部、财政部、物资部的十多位负责干部前往粤、闽两省考察,帮助两省分别起草了《关于发挥广东优越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加快经济发展的报告》和《关于利用侨资、外资,发展对外贸易,加速福建社会主义建设的请示报告》。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两份报告。相关政策中有三项重要内容:第一,对两省的财政实行大包干。广东省上交中央十个亿,多收的钱归自己。福建省每年中央补助两个亿,多花了中央不给,多创收了也不减少补助,一包四五年。这对当时统筹统支的财政体制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对广东省来说意义重大。第二,给两省对外交往的方便,即给予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人才交流审批权。第三,创办出口特区。

        兴办特区是对外开放最重大的举措,不过最初只是作为广东、福建两省特殊政策的一部分提出来的,并不特别引人注意,后来逐步单列出来,由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1979年9月下旬、1980年3月下旬,谷牧两次在广州主持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后一次会议提出了特区发展的五条建议:第一,特区主要吸收外资和侨资进行建设;第二,特区建设要做好总体规划,分批分期铺开,先搞好基础设施,创造好的投资环境;第三,先上投资少、周转快、收效大的加工工业生产项目,根据条件逐步发展房地产和旅游业;第四,为鼓励外商来特区投资,可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第五,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采取不同于内地的体制和办法,特区的经济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这次会议采纳了广东提出的建议,将“出口特区”改为“经济特区”。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

        搞特区必须有法可依。1979年底,谷牧着手组织起草特区条例,先委托广东省起草,后责成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组织论证。1980年4月,《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由省人大通过后,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并于次日公布。《条例》仅有2000多字,从起草到公布,前后花了一年的时间,13易其稿,可谓字斟句酌。起草中借鉴了海外法规,但没有照搬,例如“地租”一词在国际上通用,但在国内是一个敏感词,容易与旧中国的“租界”联系起来,经斟酌改称为“土地使用费”。《条例》决定广东省设立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对各特区实行统一管理。其职权包括审核投资项目、办理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兼有举办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等。1981年11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授予广东、福建两省制定所属经济特区单项经济法规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