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党史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党史资料征集活动,指导、协调全区党史资料征集编研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全区党史工作规划,促进党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组织完成中共江汉区组织史资料的征集编纂任务。
(四)组织完成中共江汉区党史大事记的编纂工作。
(五)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完成中共江汉区党史专题资料的征集、编纂任务。
(六)运用党史资料、地情资料,以史鉴今、资政育人,对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志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地方志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地方志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实现地方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指导区直各单位《江汉区志》各分卷的编纂工作,并进行终审,同时做好《江汉区志》的出版发行工作。
(三)负责对全区各街、委、办、局《江汉年鉴》编纂工作的指导。
(四)搜集和整理区情资料,为各级领导机关决策提供依据,面向社会,为五个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咨询服务。
(五)负责全区地方志、综合年鉴编纂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加强地方志理论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地方志工作的规律,研究整理旧志。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本部门无内设机构和内设科室。
(三)人员情况
江汉区委党史办公室共有编制4人,其中:行政编制0人,事业编制4人。在职实有人数4人,其中:行政0人,事业4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4人)。离退休人员2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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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收入165.03万元。较2016年年初预算增加29.44万元,增长17.84%,主要原因是政策性人员经费收入增加。其中:财政拨款(补助)收入165.03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65.03万元。较2016年年初预算增加29.44万元,增长17.84%,主要原因是政策性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其中:财政拨款(补助)支出165.03万元,主要用于:基本支出120.76万元;项目支出44.27万元。
三、2017年财政拨款(补助)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补助)预算数165.03万元,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120.76万元。主要用于:
1.工资福利支出72.5万元,用于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等经费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6.57万元,用于本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在职及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等经费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11.69万元,用于本单位日常运行所需的办公经费。
(二)项目支出44.27万元。主要用于: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4.27万元。其中安排的主要项目有:
(1)区史编撰项目7.22万元。用于《中国共产党江汉历史(第三卷)》的编撰。
(2)年鉴编撰项目21.59万元。用于《江汉年鉴》(2017年卷)的编撰。
(3)组织史编撰项目5.1万元。用于《中共江汉区组织史资料(第六卷)》的编撰。
(4)文献资料项目10.36万元。用于文献资料的开发利用。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7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 11.69 。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
其他费用等。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按照现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2017年部门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支出合计20.75万元。包括:物类2.15万元,服务类18.6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无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部门项目、公共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4.27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江汉区委党史办公室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机关及下属0个事业单位。
二、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资金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3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年初由财政预算集中管理,实际发生时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后列入单位预算,年终并入单位决算予以公开。
(二)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1.36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主要用于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接待调研考察、检查指导、学习交流等活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1、公务用车购置费。
本年无购车支出。
2、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
公车改革时,本单位公车已上缴处置,所以无车辆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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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五)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保障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国家通过向社会征收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并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