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武汉市江汉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江汉区委、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江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评价标准,通过规划、预算、决算、审计、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根据全区改革总体部署,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研究编制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全区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全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组织对本区国有企业资产现状和变动情况的调查研究及登记管理工作,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办法、新思路。协调处理改制企业来信来访、应急管理工作,处理改制遗留问题, 维护社会稳定。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管理者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
(七)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职责,制定所监管企业管理者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集体)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分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资产管理的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十)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参与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十二)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党委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宣传、统战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信访接待工作。
(十三)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领导成员及分工
党委书记、局长周德华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郭少明同志负责党的建设、行政事务、组织人事、意识形态、纪检、财务、审计、法制、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统战、离退休干部工作。分管办公室(组织干部科)、机关党委、区工业企业服务中心,联系共建单位、社区。
党委委员、副局长吕巍同志负责信息化建设、信访维稳、疫情防控、环境达标、档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分管国资监管科、区商务发展服务中心。
三级调研员杨卫东同志负责出资企业目标考核、改革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投融资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分管企业发展科,联系武汉三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融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干部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文稿起草、汇总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格案、信息、保密、议案、建议、提案、信息化建设、外事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年度考核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承担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服务工作,推进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国资监管科。负责拟订并组织落实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综合考核出资企业的经营业绩,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
(三)企业改革发展科。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完善国有资本有序流动机制。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导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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